信用卡“恶意透支”“非法套现”,离被判刑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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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套现”……用这些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可得到数百条结果。信用卡的普及在提振国民消费,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问题。
近年来,我国信用卡产业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根据央行公布的数据,截至目前,我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8 亿张,全国人均持有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0.57 张。但与此同时,信用卡“坏账”问题也不容忽视,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信用卡逾期半年以上总金额已超过860亿元,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 1.00%。。
以“恶意透支”、“信用卡套现”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可以得到数百条结果。
张某与彭某在2010年相识后,共同预谋办理信用卡套现透支,采取以卡养卡的方式非法占用银行资金。其中,彭某为某大行贵州分行营业部贷记卡独立审批人。二人内外勾结,由张某先后骗取数名亲友的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给彭某,彭某利用这些资料违反信用卡办理程序,共同骗领贷记卡39张,并将信用卡的额度进行提额后交给张某持有、使用。
为了便于利用信用卡套取银行现金,张某注册成立两家公司,并均申请开设有POS机。张某将上述持有的信用卡中的29张信用卡在其设立的公司开办的POS机上进行套现透支、以卡养卡。在套取现金过程中,彭某利用其贷记卡独立审批人的职务便利与张某里应外合,多次逃避其所在银行的风险检查。
这29张信用卡套取的银行资金由二人共同使用。其中,彭某将约30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车辆、车库、门面、装修房屋及消费等,其余资金由张某用于支付利息、二人共同投资及消费。经多次催收后至案发前,仍有本金约831万元不能归还,并给发卡银行造成利息约116万元、滞纳金约47万元、其他费用约9万元,计170余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最终,彭某、张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22年5月1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将正在利用POS机进行虚拟交易收取交易佣金的阿城区居民贾某某现行抓获,当场查扣用于非法经营套现的银行卡500余张,POS机50余部。经查确认,该门店为贾某某勾结阿城区居民张某某利用POS机以虚拟交易的方式收取交易佣金涉嫌实施非法经营犯罪活动的窝点,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
经专案组连日工作查明,贾某某和张某某持有的五家POS机支付公司,其中在分别以交易金额的0.55%和0.65%向支付公司交付手续费的同时,还以交易金额的0.80%左右向客户收取交易佣金。
经进一步侦查确定,自2016年10月至今,贾某某勾结张某某通过虚构虚拟交易业务、以虚构价格,刷卡、套现、垫还等方式涉嫌实施非法经营犯罪活动,涉案金额超1亿元人民币,用于套现的信用卡500余张,非法获利达60余万元人民币,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从上述案例来看,信用卡非法套现多通过私自购买POS机来实现。通过POS机,套现者能够将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功能改变为现金贷款,这种形式已经成为银行卡犯罪的一大“重灾区”。
据了解,POS机刷卡套现主要有两种套现获利的方式:一是直接套现,即信用卡持卡人到犯罪分子处通过POS机刷卡“消费”,但实际上为未购买任何产品的虚构交易,发卡银行会将刷卡金额转入犯罪人员预留账户,犯罪人员按刷卡金额的1%-3%扣除套现手续费后以现金形式交付给持卡人,持卡人在实现套取信用额度内大部分现金的同时,能享受50天左右的免息期;二是代还款后要求消费,即犯罪人员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为透支持卡人还清信用卡欠款后,要求持卡人立即刷卡“消费”,同时向持卡人收取刷卡金额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而通过POS机套现,数额较大的持卡人也同样涉嫌信用卡诈骗。具体来说,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为引导合理使用信用卡,监管部门也多次提醒消费者:应当正确认识信用卡功能,理性透支消费,不要“以卡养卡”“以贷还贷”,更不要“短借长用”,合理发挥信用卡等消费类贷款工具的消费支持作用,防止因为过度消费而影响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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