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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友支付回应“伪卡盗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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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办理网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了一起关于持牌支付机构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卡友支付”)的“伪卡盗刷”案。

上述案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羊坊店支行与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陈晶辉相关侵权责任纠纷。


判决书显示,2008年9月9日,案外人高雪莹在农行羊坊店支行申领卡号为×××的金穗借记卡一张。2018年2月8日12:09至12:10之间,上述借记卡共发生三笔消费交易,金额分别为99 800元、99 800元、32907元,总金额为232 507元;交易对方分别为北京中联万家超市有限公司、金鼎潼立商贸、北京中联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交易方式均为POS机刷卡。

但上述消费行为并非高雪莹实施,随后,高雪莹进行了电话挂失,并到公安机关报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简称“羊坊店派出所”)向高雪莹出具受案回执及立案告知书,告知对高雪莹银行卡被盗刷案立案侦查,案号为京公海(羊)受案字【2018】000097号。

侦查过程中,羊坊店派出所传唤犯罪嫌疑人陈某(即本案被告)到案。

陈某供述称,2017年底,陈某办理卡友公司提供的POS机终端一台,该终端使用的商户名称为“金鼎立商贸”。

2018年2月8日,一名男子持一张深红色银行卡及相应密码,要求陈某为其套现,陈某通过POS机刷卡三次,套现金额为230000余元,其收取该男子5700余元手续费后,将余款220000余元交给该男子。

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要求陈某对郭少华的照片进行辨认,经辨认,陈某无法从照片组中辨认出郭少华,故公安机关无法认定找陈某套现的男子为郭少华。高雪莹未在刑事案件中得到赔偿

2018年5月9日,高雪莹以农行羊坊店支行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存款损失232500元及相应利息、赔偿交通费损失7490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2018年2月8日12:09至12:10之间发生交易并非通过真实卡片完成,认为农行羊坊店支行未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升级和修复高雪莹的银行卡,同时在诉争交易发生时亦未及时准确识别出伪卡,明显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于2019年12月29日作出相关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农行羊坊店支行赔偿高雪莹存款损失186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农行羊坊店支行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相关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农行羊坊店支行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021年6月3日,农行羊坊店支行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损失,卡友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作为POS机的持有人,经常为他人提供刷卡服务,应当对银行卡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

通常来说,合法的持卡人因急需资金而进行套现时使用的是信用卡,借记卡的持卡人如需取现,可以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或ATM机取款,根本不需要进行刷卡套现。

本案盗刷人持伪造的借记卡找到陈某套现,陈某应当对这种违反常理的行为提高警惕,仔细审查盗刷人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

陈某未尽到审查义务,为盗刷人提供了刷卡服务,致使高雪莹银行卡被盗刷,财产遭受侵害,陈某对高雪莹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农行羊坊店支行对高雪莹的损失进行了赔付,现农行羊坊店支行有权向陈某行使追偿权,故农行羊坊店支行要求陈某赔偿其盗刷赔付款187045.22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卡友公司系POS机刷卡消费的收单人,其在刷卡过程中仅负责数据的传输,既无法通过现场识别的方式识别持卡人所持卡片是真卡还是伪卡,也无权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审查所传输信息的真实性,从而决定该笔交易是否通过,故卡友公司对高雪莹银行卡被盗刷不存在过错

法院指出,卡友公司在为陈某办理POS机过程中,是否存在审查不严的问题,与确定其是否在盗刷过程存在过错无关。农行羊坊店支行要求卡友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上述案件,卡友支付于2022年6月9日晚发布声明回应。

卡友支付称,近日,我公司关注到个别自媒体账号发布的“伪卡盗刷”关联事件,现将该案件情况声明如下:

1、该案件所属交易发生于2018年2月,为借记卡伪卡交易。卡友作为收单机构在支付环节中仅参与交易处理,而不具备识别伪卡功能,因此在持卡人正确提供卡号密码的情况下正常受理;

2、该案件原告所诉的“卡友对套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审查后驳回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在声明中,卡友支付申明,卡友非“伪卡盗刷”案件主体,并且依据审判结果不承担与案件有关的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