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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被重判!电销POS机诈骗!!1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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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电销POS机诈骗案件浮出水面,涉案金额超1360万。被告人熊某玉、信某军、伍海莉等负责人均被判12年以上。


据该判决书:熊某(在逃),先后于2013年、2014年成立锦江区中连商贸部、四川中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POS机销售、收单推广等业务。2016年2月1日,成都中连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连公司”)成立,被告人熊某玉担任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熊某玉等人以中连公司名义,以低于100元的价格购置大量第三方支付公司的POS机,利用被告人熊某玉、信某军等人自网上购买大量包含他人姓名、电话联系方式等信息,组织业务人员使用单向拨号的网络电话、微信等与全国不特定客户联系,虚构其为银联POS机商务中心人员或其公司可担保办理信用卡的事实,虚假承诺办理使用POS机可免费办理5-30万不等的大额信用卡,并采用朋友圈推广银行下卡视频、发送虚假下卡审核图片等手段,骗取群众信任,根据客户申请办理的信用卡额度、客户资产状况等收取998元-3998元不等的POS机押金,宣称使用POS机达一定期限或刷卡消费达一定金额后押金全额退还,在客户通过微信等方式交纳定金后,通过快递公司邮寄POS机收取剩余押金。



经鉴定,被告人熊某玉等人诈骗被害人6562人13607409元,既遂数额为10044861.4元,未遂数额为3562547.6元。被告人邓某诈骗94名被害人74630元,既遂数额为35998元,未遂数额为38632元;被告人唐某菲诈骗197名被害人306772元,既遂数额为193402元,未遂数额为113370元……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玉、伍某莉、信某军通过向他人购买等方式获取包含自然人电话号码在内的信息50000条以上,并用于电话推销POS机业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人数较多,减少篇幅)

一、被告人熊某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人信某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被告人伍某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